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送温暖资金的使用和管理,提高资金使用效益,实现送温暖常态化、规范化、制度化,依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印发的《工会送温暖资金使用管理办法(试行)》(总工发〔2018〕39号)规定,结合我省实际,制定本实施细则(以下简称细则)。
第二条 送温暖资金是各级工会围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、竭诚服务职工群众基本职责,筹集社会各方面资源,对职工开展走访慰问、临时救助的资金。
第三条 送温暖资金坚持资金使用规范、精准、高效、安全原则,支出方向既体现物质帮扶,又体现人文关怀。
第四条 加强送温暖资金与困难职工帮扶资金在对象、标准、管理等方面有效衔接,形成层次清晰、各有侧重的梯度帮扶格局。困难职工帮扶资金重点保障建档困难职工家庭生活,帮助建档困难职工家庭度过难关;送温暖资金突出对职工走访慰问和临时救助,体现党委政府对职工的关怀和工会组织对职工的关爱。
第五条 对于遇到临时性特殊困难而又不符合困难职工建档条件的职工,使用送温暖资金实施临时生活救助。在元旦春节等重要节日期间和特殊时期,集中开展送温暖活动。对工作在重大项目、重点工程的职工,执行重大任务的职工,以及重点职工群体,开展走访慰问活动。
第六条 送温暖资金主要来源
(一)各级财政拨款。各级财政拨付工会用于送温暖活动的专项资金,中央和省财政安排用于送温暖活动的资金(以省总工会资金划拨通知单为依据)。
(二)上级工会补助资金。上级工会补助给下级工会用于开展送温暖活动的资金。
(三)本级工会经费列支。各级工会在本级工会经费预算中安排用于送温暖活动的资金。
(四)社会捐助资金。各级工会通过合法合规方式,向社会募集用于送温暖活动的资金。
(五)行政补助拨付。基层工会所在单位用行政经费、福利费等,安排用于工会开展送温暖活动的资金。
(六)其他合法来源资金。
第七条 送温暖资金使用对象
(一)因非个人意愿下岗失业、家庭收入水平明显偏低、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等原因,造成家庭临时生活困难的职工。
(二)本人或家庭成员(限配偶、父母、子女)患重大疾病、遭受重大灾害或突发意外等情况,造成家庭临时生活困难的职工。
(三)工伤或职业病致残的职工,因公牺牲职工的家属。
(四)因重大疾病住院或手术的职工。
(五)重大灾害、重大疫情等特殊时期坚守一线的干部职工。
(六)在重大项目和重点工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职工,生产一线涌现出来的先进模范人物。
(七)长期在高(低)温、高空、有毒有害、户外等环境中和苦脏累险等艰苦行业岗位上工作的职工群体。
(八)元旦春节等节日期间坚守在生产一线和交通运输、电力、环卫等直接面向群众服务的基层岗位干部职工群体。
(九)资源枯竭型矿山、独立工矿区、供给侧结构改革企业、困难企业的离退休人员,本人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或生活遇到特殊困难,可纳入送温暖对象。
第八条 送温暖资金使用标准
(一)对个人发放慰问金,使用中央、省财政及全总、省总工会经费送温暖资金的,每人每年不低于1000元、不超过3000元;使用其他送温暖资金的,不超过3000元。
(二)对车间、班组等职工群体进行慰问,采用发放慰问物资方式进行。每人每次物资折价不超过500元。
(三)同一年度内,重大灾害、重大疫情等特殊时期发放的特殊慰问金,不计入慰问对象的全年送温暖慰问资金额度;对车间班组职工群体的送温暖慰问物资折价,不计入对职工个人的送温暖慰问额度。
第九条 送温暖资金分配原则
省总工会对地方总工会的送温暖补助资金,原则上按照行政区划数分配;对中央在鄂企业、省属企业、省直产业、省直机关的送温暖补助资金,由省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分配。省总工会明确用于特定困难企业送温暖活动的资金,可由所在地方总工会统一管理,企业工会提出实名制发放表,由职工服务中心采用非现金形式发放给送温暖对象个人账户。
第十条 送温暖资金发放要求
对个人发放送温暖资金,应当采用非现金形式支付,通过一卡通、工会会员卡或银行卡,发放至送温暖对象个人账户。资金发放后,基层工会或职工服务中心在15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、短信、上门走访等方式,通知慰问对象,确保发放到位。坚持实名制发放,对个人发放送温暖资金的实名制表,应包括慰问对象的姓名、工作单位、基本情况、联系方式、身份证号、慰问金额、银行账户、慰问对象签名或银行回单、经办人签字、领导审批等有关信息。
对车间班组和职工群体慰问,应当填写物资发放表备查,包括车间班组或基层单位名称,慰问对象姓名及人数,慰问物资品名、数量、单价,经办人等信息。
第十一条 送温暖资金应纳入各级工会核算,严格落实预决算管理,按照《工会会计制度》设置会计科目,进行会计核算,资金使用严格执行工会经费支出相关要求。
第十二条 各地各单位工会在编列送温暖资金年度预算时,应以常态化送温暖为原则,切实保证经费投入,并拓宽资金筹集渠道,积极争取政府(行政)支持,探索与慈善组织合作方式,撬动更多社会资源参与送温暖活动。
第十三条 各地各单位工会权益保障、财务、经审部门、职工服务中心加大对送温暖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检查,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。权益保障部门提出资金的分配和使用方案,经同级工会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实施,并督促资金接收单位专款专用。财务资产管理部门负责送温暖资金的拨付监督等财务管理。经审部门负责送温暖资金的跟踪审计监督。职工服务中心负责资金具体发放和实名制工作。送温暖资金使用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审计、检查,接受职工群众和社会的监督。
第十四条 送温暖物资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,执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,大宗物品采购公开招标,采购物品为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。中央和省财政用于送温暖活动的资金,不得购买慰问物资。
第十五条 送温暖资金使用后,应当按照工会会计制度有关规定,留存实名制汇总表、银行回单等票据凭证,作为会计档案存档;若没有银行回单,在实名制表中应有慰问对象签名。资金使用具体情况,录入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送温暖资金模块备查。
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使用送温暖资金购买明令禁止的物品,不得发放津补贴、奖金、福利,不得用于与规定用途无关的其他事项,不得截留、挪用、冒领,不得优亲厚友。
第十七条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有关规定的问题,要及时处理。违规问题情节较轻的,要限期整改;涉及违纪的,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责任。
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,《湖北省总工会办公室关于印发<湖北省工会送温暖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(试行)>的通知》(鄂工办〔2019〕19号)自行废止。
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湖北省总工会负责解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