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化工会干部队伍建设,充分发挥工会协理员作用,提升乡镇(街道)、开发区(工业园区)和基层工会工作水平,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,结合我省工会工作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工会协理员(以下简称协理员)是指依据本办法面向社会公开选聘的社会化工会工作人员。
第三条 协理员在乡镇(街道)、开发区(工业园区)工会和基层工会联合会专职从事工会工作。
各级工会负责人的近亲属或者与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,不得在其本级和下级工会担任协理员。
第四条 协理员的主要职责:
1、指导企事业单位和其他新经济组织、新社会组织依法建立工会组织,发展工会会员。